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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为你找到 277 条通知公告
2024-10
有关单位:根据《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云科规〔2023〕2号)规定,在企业申请的基础上,经过组织推荐、资格审查、厅务会议审定、公示等规范的工作程序,现将众科生物技术(云南)有限公司等1496户入库企业名单(附件)予以印发。请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按照《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内企业的动态管理,对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报请取消其培育库企业资格,健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促进培育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附件:云南省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名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10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4-10
根据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需要,有关单位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服务型制造标准化工作组的筹建方案。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筹建方案予以公示,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21日。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将意见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工业和信息化部服务型制造标准化工作组筹建方案公示反馈)。联系电话:010-68205261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服务型制造标准化工作组筹建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2024年10月21日
2024-10
有关单位: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等有关规定,经企业自主评价、州(市)评价机构审核等程序,现将云南省2024年第4批295家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日, 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省科技厅书面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实名并附联系方式。超出公示期的异议将不予受理。联系人及电话:张涛,0871-63133814。联系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邮编:650051。 附件:云南省2024年第4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10月21日
2024-10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要求,经公示、异议核实,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条件的8家企业不予入库。现将通过云南省2024年第3批149家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联系人及电话:张涛,0871-63133814。 附件:云南省2024年第3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10月21日
2024-10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分级打造中国消费名品方阵的通知》(工信厅消费函〔2024〕369号)要求,为做好我省中国消费名品和“数字三品”应用场景典型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方向中国消费名品(包括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数字三品”应用场景典型案例。具体申报条件详见附件1。二、推荐程序(一)申报主体通过“中国消费名品方阵公共服务系统(https://zgxfmpfz.miit.gov.cn)”在线填报,并向所在州、市工信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供审核。(二)各州、市工信局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确保各项材料真实有效,初审合格后择优确定推荐名单。中国消费名品方阵推荐数量见附件2。三、有关要求(一)请各州、市工信部门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初审合格后正式行文推荐,并附纸质申报材料2份(附件3—5),于11月5日前报送“数字三品”应用场景典型案例推荐名单及材料,于12月5日前报送中国消费名品推荐名单及材料。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发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联系人邮箱。(二)各州、市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申报程序和要求,做好审核和推荐工作,逾期不再受理。相关附件可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下载。联 系 人:吴荣桃电 话:0871-63513569(传真)电子邮箱:451566484@qq.com附件:1.中国消费名品方阵推荐工作指引 2.中国消费名品方阵推荐数量 3.中国消费名品申报书 4.“数字三品”应用场景典型案例申报书 5.中国消费名品方阵推荐汇总表 6.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分级打造中国消费名品方阵的通知附件下载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0月21日
2024-10
国科办基〔2024〕102号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中央改革办督察组相关要求,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科办基〔2022〕93号,以下简称《细则》),2024年5月至8月,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组织开展了2024年中央级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有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评价考核依托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以法人单位为考核对象,以客观数据为基础,强调提高运行使用效率,强调法人单位主体责任,强调减轻科研单位负担,通过专家咨询和现场核查,形成考核结果。共有26个部门344家单位参加评价考核,涉及原值5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共计4.9万台(套),重大科研基础设施80个。 总体看来,与2023年相比,参评单位对开放共享更加重视,管理和共享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参评的科研仪器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为1511小时,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的仪器入网比例为100%,年平均对外服务机时256小时。参评的80个重大科研基础设施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较好,在支撑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考核结果 按照《细则》相关要求,形成了评价考核结果。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等50个单位管理制度规范,科研仪器设备运行使用效率高,对外开放共享成效明显,考核结果为优秀。重庆大学等100个单位管理制度比较健全,运行使用效率较高,对外开放共享成效较好,考核结果为良好。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等189个单位达到了开放共享的基本要求,考核结果为合格。北京中医药大学等5个单位开放共享情况较差,存在开放共享意识淡薄,相关制度不健全,未建立或未有效使用在线服务平台,科研仪器重复购置、低效使用、闲置浪费等问题,考核结果为较差。具体评价考核结果见附件。 根据《细则》有关规定,对考核结果优秀和良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并给予后补助经费奖励;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要求限期一年整改,一年后整改不到位的,将核减相应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对连续两次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按相关规定对其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仪器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或由高校院所在单位内部调配。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督促指导所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切实加强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购置的统筹规划,规范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管理,加强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水平。 附件:2024年中央级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结果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4-10
工信厅科函〔2024〕378号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行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完善共性技术服务体系,根据《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科〔2015〕458号)要求,现组织开展第六批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领域本次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面向生物制造、低空经济、安全应急、战略性矿产资源、智能检测、人形机器人、脑机接口、通用人工智能等8大重点领域,主要强化三类服务:一是试验检测类,主要为行业提供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试验验证等服务;二是信息服务类,主要为行业提供知识产权、产业信息、公开数据集等服务;三是创新成果产业化类,主要为行业提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关键核心技术应用验证、培育新质生产力等服务。二、申报要求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相关要求见附件。申报材料应真实、合法,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三、申报程序(一)组织申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按照自愿原则,组织符合要求的单位申报。鼓励已承担我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能力建设项目的单位申报(其牵头单位不占推荐名额)。(二)审核推荐。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对申报单位的申报书进行初审、择优推荐。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总数不超过6个,计划单列市和央企集团推荐总数不超过3个。请于2024年11月15日前将推荐函(含推荐汇总表)和申报书(含证明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寄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8号楼11层,100846,张翠,010-68207742。电子版发送至:cyjsjc@miit.gov.cn。(三)遴选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初评和专家评审,抽取部分单位现场核查,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平台名录并发布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联系人及电话:高鹏飞 010-68205243附件: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具体条件、申报书、推荐汇总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10月14日
2024-10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88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七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651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87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62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1942个,其中汽车产品1529个、摩托车产品402个、三轮汽车产品11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94户企业的549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50户企业453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29户企业57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5户企业39个型号。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851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668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82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7100个,其中汽车产品6451个、摩托车产品625个、三轮汽车产品24个。本批有26户汽车生产企业的33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88批)拟发布的新准入车辆生产企业及已准入企业变更信息清单.doc 2.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88批)的车辆新产品公示清单3.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88批)的车辆变更扩展产品公示清单4.《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七批)拟发布的车型清单.doc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16-22日传 真:010-66013726电子邮件:qiche@miit.gov.cn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2024年10月15日
2024-10
为做好2024年昆明市专精特新企业专项服务相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拟定购买计划如下:一、项目名称:《昆明市专精特新企业专项服务》二、资金预算:20万元。三、购买内容及要求:遴选2家优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协助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片区开展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作。开展专精特新企业政策培训;优化昆明市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库,对标认定标准,遴选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类重点后备企业,开展诊断服务,梳理企业短板弱项,有针对性的提供创新支持、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认证、质量提升等咨询服务,辅导企业补齐短板弱项,提升企业认定专精特新企业成功率。四、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五、承接标准:一是须为具备报价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具有丰富的优质中小企业培育服务经验;三是熟悉昆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和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工作;四是在近三年政府采购中没有重大的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良记录;五是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或分包、转包;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张老师联系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行政中心4号楼635室联系电话:63175665监督电话:63962125公示时间:2024年10月18日至10月24日
2024-10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国务院办公厅拟于11月份组织开展2024年度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为增强综合督查的针对性、实效性,国务院办公厅从即日起征集以下问题线索: 1. 市场准入方面。有关地方和单位是否存在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违规设定政务服务事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要求企业自行检验、检测、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擅自以备案名义变相设立许可等问题。 2. 公平竞争方面。有关地方和单位是否存在未能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做到一视同仁、公平对待,未经公平竞争即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出台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等问题。 3. 助企纾困方面。有关地方和单位是否存在对企业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频繁检查,搞异地趋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过度执法,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问题。 4. 守住兜牢民生底线方面。有关地方和单位是否存在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农民工、脱贫人口、零就业家庭等重点人群就业保障不到位,对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不扎实,对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市民化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违规挪用、截留、克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等问题。 同时,听取对优化改进政府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议。 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如掌握以上方面的问题线索可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相关情况需实事求是、有具体细节。对其中有代表性的问题线索,国务院办公厅将及时转有关方面核查处理,国务院督查组将进行实地督查复核。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10月15日